贵州省邮政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执法案例(2020年3号)

日期:2020-09-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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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名称

  市邮政管理局就A快递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进行行政处罚案。

  二、案情简介

  2019年,某市邮政管理局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A快递有限公司名下分支机构实际经营地址与分支机构名录地址不符合,其行为涉嫌违反《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经立案调查,市邮政管理局就A 快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调查与处理

  2019年,市邮政管理局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A快递公司名下的分支机构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的名录地址不符合,办案人员依法到A快递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询问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对事实表示认可。经调查,A快递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邮政管理局对A快递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3000元。

  四、法律分析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交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提交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吸收其他企业法人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续,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除前款规定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撤销、变更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案中,A快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典型意义

  邮政、快递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撤销、变更手续,以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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