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执法案例(2023年1号)

日期: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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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名称

市邮政管理局就A快递公司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过机安检区域监控资料进行行政处罚案。

二、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市邮政管理局对A快递有限公司分拨中心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分拨中心过机安检区域的监控资料时间保存不足90日其行为已涉嫌违反《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经立案调查,市邮政管理局就A快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监控资料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调查与处理

2022年2月,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快递有限公司分拨中心监督检查发现,A快递有限公司分拨中心过机安检区域监控时间保存不足90日。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监控资料,做了现场笔录,并依法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均承认过机安检区域监控资料保存不足90日。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图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四、法律分析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保存监控资料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在规定的覆盖范围内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或者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案中,A快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过机安检区域的监控资料,违反了《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依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典型意义

邮政、快递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按照《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保存过机安检区域的监控资料时间不得少于90日,以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监测,确保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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