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执法案例(2023年4号)

日期: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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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名称

市邮政管理局就A快递公司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按规定备案作出行政处罚案。

二、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某市邮政管理局到A快递公司B营业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营业点2022年5月开始营业,未向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其行为涉嫌违反《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市邮政管理局就A快递公司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按规定备案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调查与处理

2022年10月,某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A快递公司B营业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营业点自2022年5月开始营业,未向市邮政管理局备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分析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 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此案中,A快递公司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按规定备案,违反了《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市邮政管理局对A快递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典型意义

快递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但在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后,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自觉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促进快递末端网点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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