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执法案例(2023年3号)

日期: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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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名称

   某市邮政管理局就A快递公司存在委托未经许可企业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案。

   二、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某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B村某快递服务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快递服务站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进一步核查发现是A快递公司存在委托未经许可企业经营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经立案调查,市邮政管理局就A快递公司存在委托未经许可企业经营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调查与处理

   2022年8月,某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B村某快递服务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快递服务站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进一步核查发现是A快递公司存在委托未经许可企业经营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此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A快递公司负责人承认其违法事实。

    四、法律分析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案中,A快递公司存在委托未经许可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市邮政管理局对A快递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典型意义

   快递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须遵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不得委托或授权无快递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经营快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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